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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護收容人外醫(含住院)勤務注意事項 8
八、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不得持有財物,遇有親友接見時送入物品,應
    依規定辦理登記、檢查,如係現金,應請其以匯票寄入或逕向本所辦
    理。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不得持有財物,遇有親友接見時送入物品,應
    依規定辦理登記、檢查,如係現金,應請其以匯票寄入或逕向本所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