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護收容人外醫(含住院)勤務注意事項 5
五、戒護收容人外醫門診時,不得應收容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診療
    項目;戒護收容人住院期間,如有逾越原先送醫項目範圍,應先報經
    長官核准。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5
五、戒護收容人外醫門診時,不得應收容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診療
    項目;戒護收容人住院期間,如有逾越原先送醫項目範圍,應先報經
    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