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護收容人外醫(含住院)勤務注意事項 3
三、戒護收容人外醫,應詳細填寫收容人因病戒護外出簿,切實登載收容
    人姓名、就醫原因、刑期、罪名及外出時間,並檢附收容人申請就醫
    之報告影本及其基本資料卡後,於戒護人員一欄簽名,陳長官核准後
    始可戒護外出就醫。返監時須將返回時間,就醫結果及使用金額於簿
    冊中詳為記載,並將簿冊連同外醫收容人帶至所屬場舍主管及教區科
    員簽章。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3
三、戒護收容人外醫,應詳細填寫收容人因病戒護外出簿,切實登載收容
    人姓名、就醫原因、刑期、罪名及外出時間,並檢附收容人申請就醫
    之報告影本及其基本資料卡後,於戒護人員一欄簽名,陳長官核准後
    始可戒護外出就醫。返監時須將返回時間,就醫結果及使用金額於簿
    冊中詳為記載,並將簿冊連同外醫收容人帶至所屬場舍主管及教區科
    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