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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護收容人外醫(含住院)勤務注意事項 15
十五、遇收容人死亡時,應儘速取下戒具,避免收容人家屬不滿,並應繼
      續留守,等候檢察官相驗,不得擅離職守,俟家屬領回遺體並經回
      報允許後始可撤離。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5
十五、遇收容人死亡時,應儘速取下戒具,避免收容人家屬不滿,並應繼
      續留守,等候檢察官相驗,不得擅離職守,俟家屬領回遺體並經回
      報允許後始可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