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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4
四、戒治所應設置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由各科室推派代表為委員組成,
    以所長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會之決議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