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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 3
三、宗教教育類、體育活動類或工作與休閒類之教師,如有參與相關之專
    業訓練或曾擔任相關工作並能提出證明者,得不受第二點資格之限制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