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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22
二十二、(查核經費) 
        查核作業所需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聘委員查核作業所需相關費用,由本部支應。
    (二)查核小組成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內聘委員、工作人員)辦
          理查核作業相關差旅費用,由其任職或調派機關之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三)查核小組辦理與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有關之教育訓練、工地觀摩
          等活動經費,於本部「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列支。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22
二十二、 (查核經費) 
        查核作業所需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聘委員查核作業所須相關費用 (差旅費及出席費) ,由受查
          核之工程主辦機關支應。
     (二) 查核小組成員 (召集人、執行秘書、內聘委員、工作人員) 辦
          理查核作業相關差旅費用,由其任職或調派機關之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三) 查核小組辦理與工程施工品質管理有關之教育訓練、工地觀摩
          等活動經費,於本部「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列支。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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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作業所需經費:
 (一) 外聘委員查核作業所須相關費用 (差旅費及出席費) ,由受查核機
      關支應。
 (二)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辦理查核作業相關差旅費用,由其
      任職或調派機關之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