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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21
二十一、 (查核資料登錄) 
        工作人員應於查核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登錄於「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後續並應隨時登錄相關結案處理經過及獎
        懲資料,以便列管追蹤及彙整製作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施
        工查核季報。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21
二十一、 (查核資料登錄) 
        工作人員應於查核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錄登錄於「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後續並應隨時登錄相關結案處理經過及獎
        懲資料,以便列管追蹤及彙整製作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施
        工查核季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