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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2
二、 (查核件數)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每年查核件數目標如下
    :
 (一) 查核金額 (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 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以二十
      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級距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 部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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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核件數) 
    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每年查核件數目標如下
    :
 (一) 查核金額 (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 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以二十
      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級距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 部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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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核件數目標:
 (一) 查核金額 (新台幣五千萬元) 以上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 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 以上未達新台幣一千萬元標案:以二十
      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四) 前揭各級距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  部長核准後予以調整,並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