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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18
十八、 (逾期展延及責任檢討) 
      缺失改善逾期,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 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辦機關回函日期為準。
   (二) 申請展延:
        1.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
          ,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工程主管機關查核
          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逐項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
          期限。
        2.工程主辦機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檢討延宕責任,屬監造
          單位或承攬廠商責任,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查核小組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審查
          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
          缺失改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週 (日曆天 )為原則;
          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三) 責任檢討:
        1.廠商缺失改善逾期,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一週內 (日曆天 )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契約規定,依責任歸
          屬對廠商及相關人員予以適當處置,並副知查核小組。
        2.廠商缺失改善逾期提報,工程主辦機關未檢討責任者,查核小
          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並
          於兩週內 (日曆天) 發函稽催。
        3.工程主辦機關對缺失改善逾期之處置結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
          查,並上網登錄。
        4.查核小組對缺失改善逾期及責任檢討,得分別處理。缺失如已
          改善完成,得准予先行結案,責任檢討部分則另案列管追蹤。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8
十八、 (逾期展延及責任檢討) 
      缺失改善逾期,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 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辦機關回函日期為準。
   (二) 申請展延:
        1.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
          ,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工程主管機關查核
          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逐項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
          期限。
        2.工程主辦機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檢討延宕責任,屬監造
          單位或承攬廠商責任,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查核小組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審查
          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
          缺失改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週 (日曆天 )為原則;
          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
   (三) 責任檢討:
        1.廠商缺失改善逾期,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一週內 (日曆天 )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契約規定,依責任歸
          屬對廠商及相關人員予以適當處置,並副知查核小組。
        2.廠商缺失改善逾期提報,工程主辦機關未檢討責任者,查核小
          組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並
          於兩週內 (日曆天) 發函稽催。
        3.工程主辦機關對缺失改善逾期之處置結果,應函請查核小組備
          查,並上網登錄。
        4.查核小組對缺失改善逾期及責任檢討,得分別處理。缺失如已
          改善完成,得准予先行結案,責任檢討部分則另案列管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