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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15
十五、 (查核評分)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 (四捨五入
      整數計)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5
十五、 (查核評分)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 (四捨五入
      整數計)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