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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9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對於撥交其使用
之沒收財物,應依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保管、使用及收益。
前項受撥交機關為該沒收財物之管理機關,應將撥交其使用之財產依國有
財產法及相關法令完成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管理機關對於其經管之財物,應列帳管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