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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4
四  凡檢舉貪瀆案件,原則上均應予以受理,經本監政風單位查證如發現
    涉有貪瀆犯罪嫌疑者,簽報  典獄長並陳報  法務部政風司審核後,
    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處。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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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檢舉貪瀆案件,原則上均應予以受理,經本監政風單位查證如發現
    涉有貪瀆犯罪嫌疑者,簽報  典獄長並陳報  法務部政風司審核後,
    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