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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3
三  接獲檢舉之單位,除先以適當方法過濾檢舉內容案情之可信度外,並
    請知會本監政風單位,以便進一步處理。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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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接獲檢舉之單位,除先以適當方法過濾檢舉內容案情之可信度外,並
    請知會本監政風單位,以便進一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