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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檢舉貪瀆案件處理要點 2
二  本要點所稱檢舉貪瀆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具名、匿名等方式檢舉控訴
    本監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
    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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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檢舉貪瀆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具名、匿名等方式檢舉控訴
    本監所屬單位或人員,有關貪瀆不法或其他事件之函件、電話或其他
    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任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