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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