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