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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5
五、儲存應保密資料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每日
    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資訊管理單位應定期會同政風室與業務單位
    定期清點數量與查核使用情形。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5
五、儲存應保密資料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每日
    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資訊管理單位應定期會同政風室與業務單位
    定期清點數量與查核使用情形。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5
五、儲存應保密資料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每日
    詳實紀錄調借使用情形;資訊管理單位應定期會同政風室與業務單位
    定期清點數量與查核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