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4
四、各可攜式資訊設備使用人為當然之保管人,其單位主管為連帶保管人 ,總務科財產管理人為資訊財產保管之總負責人,可攜式資訊設備攜 出入皆須告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4
四、各可攜式資訊設備使用人為當然之保管人,其單位主管為連帶保管人 ,總務科財產管理人為資訊財產保管之總負責人,可攜式資訊設備攜 出入皆須告知。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4
四、各可攜式資訊設備使用人為當然之保管人,其單位主管為連帶保管人 ,總務科財產管理人為資訊財產保管之總負責人,可攜式資訊設備攜 出入皆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