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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3
三、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購買,應由需求單位簽會資訊管理單位陳報核准後
    實施,並由資訊管理單位登帳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