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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2
二、可攜式資訊設備係稱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光碟、磁碟、磁帶及其他
    可抽取攜帶之儲存設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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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攜式資訊設備係稱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光碟、磁碟、磁帶及其他
    可抽取攜帶之儲存設備。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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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攜式資訊設備係稱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光碟、磁碟及磁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