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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2
十二、未經許可攜出可攜式資訊設備或攜入非本監之可攜式資訊設備造成
      不良後果,經查獲屬實者議處,如涉嫌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未經許可攜出可攜式資訊設備或攜入非本監之可攜式資訊設備造成
      不良後果,經查獲屬實者議處,如涉嫌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