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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1
十一、資訊設備使用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 ,應簽署保密切結書,資訊管
      理單位與政風室並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與法紀教育宣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資訊設備使用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 ,應簽署保密切結書,資訊管
      理單位與政風室並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與法紀教育宣導。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11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本監公務機密維護暨資訊安全會議議決並陳典獄長核
      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