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1
十一、資訊設備使用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 ,應簽署保密切結書,資訊管 理單位與政風室並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與法紀教育宣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資訊設備使用人員 (含替代役役男) ,應簽署保密切結書,資訊管 理單位與政風室並應定期辦理資訊安全與法紀教育宣導。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11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本監公務機密維護暨資訊安全會議議決並陳典獄長核 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