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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10
十、替代役役男限制使用可攜式資訊設備,資訊管理單位應關閉其個人電
    腦 Bios 中之 usb  埠,統一購買易碎貼紙封閉主機 usb  埠,並定
    時查看易碎貼紙是否遭破壞。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10
十、替代役役男限制使用可攜式資訊設備,資訊管理單位應關閉其個人電
    腦 Bios 中之 usb  埠,統一購買易碎貼紙封閉主機 usb  埠,並定
    時查看易碎貼紙是否遭破壞。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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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經許可攜出可攜式資訊設備或攜入非本監之可攜式資訊設備造成不
    良後果,經查獲屬實者議處,如涉嫌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