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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9
九、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情緒不穩 、違反生活紀律、行狀欠佳,得酌
    予以延長考核,暫緩配業,直至行狀改善時為止。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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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情緒不穩 、違反生活紀律、行狀欠佳,得酌
    予以延長考核,暫緩配業,直至行狀改善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