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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8
八、新收收容人之考核期限以二星期為原則,考核期間,行狀良好、服從
    紀律,則報請配業,但新收房收容人數超過容額時 (20人) ,得酌予
    縮短考核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8
八、新收收容人之考核期限以二星期為原則,考核期間,行狀良好、服從
    紀律,則報請配業,但新收房收容人數超過容額時 (20人) ,得酌予
    縮短考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