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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5
五、新收收容人有年老體弱、智能低下、行動不便、疑似精神異常者,或
    屬性侵害案件者,新收房主管應隨時檢查身體及密集輔導,並登載於
    場舍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列入交代。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5
五、新收收容人有年老體弱、智能低下、行動不便、疑似精神異常者,或
    屬性侵害案件者,新收房主管應隨時檢查身體及密集輔導,並登載於
    場舍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