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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4
四、新收房主管應建立新收收容人基本資料,對其性行、家庭狀況、健康
    情形等應詳加調查,作為管教之參考。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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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收房主管應建立新收收容人基本資料,對其性行、家庭狀況、健康
    情形等應詳加調查,作為管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