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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宿舍使用冷氣機注意事項 6
6.宿舍未有人在而讓冷氣機開著,或有不當浪費情形,除依前項規定處
    分外,並停止該舍使用冷氣機之權利,且由該舍負擔該月份全部之電
    費。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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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宿舍未有人在而讓冷氣機開著,或有不當浪費情形,除依前項規定處
    分外,並停止該舍使用冷氣機之權利,且由該舍負擔該月份全部之電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