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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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7
七、(刪除)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7
七、本基準適用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申報之財產申報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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