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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1
一、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故意隱匿
    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隱匿財產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二
      十萬元。
(二)隱匿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十萬
      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四百萬元。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1
一、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故意隱匿
    財產為不實申報之規定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隱匿財產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以下,或價額不明者:二
      十萬元。
(二)隱匿財產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額十萬
      元。增加價額不足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論。
(三)隱匿財產價額在四千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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