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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5
五、業務檢查,除定期檢查外,認有必要時,得隨時選擇特定業務項目,
    實施不定期檢查;為不定期檢查者,不拘形式,隨時抽查,深入了解
    ,發現缺失,應建議改進或補正;並列為下次定期檢查之重要項目,
    追蹤考核。
民國 84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5
五、業務檢查,除定期檢查外,認有必要時,得隨時選擇特定業務項目,
    實施不定期檢查;為不定期檢查者,不拘形式,隨時抽查,深入了解
    ,發現缺失,應建議改進或補正;並列為下次定期檢查之重要項目,
    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