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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2
二、業務檢查人員,由檢察長指定之;應以高度服務之熱忱,超然公正之
    立場,誠懇和藹之態度,敬業負責之精神,協調有關業務單位,實施
    檢查,藉以提高工作效率。業務檢查人員,如非研考科人員,研考科
    應協辦之。
民國 84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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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檢查人員,由檢察長指定之;應以高度服務之熱忱,超然公正之
    立場,誠懇和藹之態度,敬業負責之精神,協調有關業務單位,實施
    檢查,藉以提高工作效率。業務檢查人員,如非研考科人員,研考科
    應協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