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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7 條
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應退回
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受戒治人申請
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