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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 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 (如附件二) ,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 ,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