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者,以受戒治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前項所稱最近親屬,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 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為證明前項最近親屬或家屬關係,戒治所得要求第一項送入者出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或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