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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
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
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