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 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 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