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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觀監內設施暨收容人生活情形實施要點 6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一家屬參觀活動時,應先通知
    戒護科、總務科及政風室派員會同辦理。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6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每月第四個星期之星期一家屬參觀活動時,應先通知
    戒護科、總務科及政風室派員會同辦理。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6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參觀活動時,應先通知戒護科、總務科及政風室派員
    會同辦理。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6
六、承辦人員於辦理參觀活動時,應先通知戒護科、總務科及政風室派員
    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