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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8
八、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者,應報請暫
    停戒具之使用。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8
八、因違規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者,應報請暫
    停戒具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