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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5
五、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脫逃、自殺、暴行、擾
    亂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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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情緒不穩,仍有脫逃、自殺、暴行、擾
    亂秩序之虞者,得依法施用戒具至原因消滅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