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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11
十一、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之考核期間,每日由值勤主管依其所陳之
      心得報告簽註考核情形;每屆滿一星期,其考核結果均正常,則報
      請配業;如經考核結果認為該收容人行狀未見改善,應繼續予以考
      核至行狀改善為止。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1
十一、依本要點第七點及第十點之考核期間,每日由值勤主管依其所陳之
      心得報告簽註考核情形;每屆滿一星期,其考核結果均正常,則報
      請配業;如經考核結果認為該收容人行狀未見改善,應繼續予以考
      核至行狀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