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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含臺灣基隆戒治所)違規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10
十、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不知悔改、情緒不穩、行狀欠佳,未
    遵守本要點之生活規範者或再違反監規,得依情節輕重處以違規或酌
    予延長考核。
民國 93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0
十、違規收容人在違規房考核期間,不知悔改、情緒不穩、行狀欠佳,未
    遵守本要點之生活規範者或再違反監規,得依情節輕重處以違規或酌
    予延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