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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備勤室使用管理要點 6
六、愛惜公物,不得污損破壞,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6
六、愛惜公物,不得污損破壞,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6
六、愛惜公物,不得污損破壞,違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