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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備勤室使用管理要點 4
四、個人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以免遺失。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4
四、個人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以免遺失。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4
四、個人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以免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