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 4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 、成員:由檢察長任專案小組召集人,配置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
        官及檢察事務官若干人,並由該主任檢察官負責相關協調聯繫事
        宜。
 (二) 、任務:
        1、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案檢察官偵辦電話詐欺恐嚇案件
            ,並視該署之人力及案件等因素,於專案辦理期間內酌量予
            以停分或減分案件,以收專案查緝之效。
        2、辦案所需之司法警察人力,可逕行與各縣市警察局及調查處
            站之專責窗口連繫調度指揮。至所需之金融及電信等專業支
            援,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
            得請求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窗
            口予以統合聯繫。
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4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 、成員:由檢察長任專案小組召集人,配置主任檢察官一人、檢察
        官及檢察事務官若干人,並由該主任檢察官負責相關協調聯繫事
        宜。
 (二) 、任務:
        1、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專案檢察官偵辦電話詐欺恐嚇案件
            ,並視該署之人力及案件等因素,於專案辦理期間內酌量予
            以停分或減分案件,以收專案查緝之效。
        2、辦案所需之司法警察人力,可逕行與各縣市警察局及調查處
            站之專責窗口連繫調度指揮。至所需之金融及電信等專業支
            援,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
            得請求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窗
            口予以統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