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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犯罪實施要點 3
三、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下稱本小組)
    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 、任務:督導、協調、調度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電話詐欺
        恐嚇案件。
 (二) 、成員:本小組為專案之任務編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其成
        員包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
        部金融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單位。
 (三) 、職掌:
        1、對外協調:由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金融局、
            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均應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負責其
            機關內之事務協調,以利本小組之統合及運用。
        2、對內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
            」所需金融、電信等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於協調各該
            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得向本小組提出
            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以協助或派員支
            援。
        3、最高法院檢察署應置執行祕書一人,就前項請求協助事項負
            責協調聯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機關間之相關配合事項。
        4、最高法院檢察署應對電話詐欺恐嚇案件造冊列管,定期報由
            本小組檢討追蹤。
 (四) 、會議:本小組應每個月開會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專案會議,必要時得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
        嚇專案小組」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
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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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查緝電話詐欺恐嚇督導小組」(下稱本小組)
    之運作模式如下:
 (一) 、任務:督導、協調、調度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電話詐欺
        恐嚇案件。
 (二) 、成員:本小組為專案之任務編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其成
        員包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
        部金融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單位。
 (三) 、職掌:
        1、對外協調:由本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金融局、
            交通部電信總局等機關均應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負責其
            機關內之事務協調,以利本小組之統合及運用。
        2、對內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專案小組
            」所需金融、電信等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於協調各該
            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得向本小組提出
            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以協助或派員支
            援。
        3、最高法院檢察署應置執行祕書一人,就前項請求協助事項負
            責協調聯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各機關間之相關配合事項。
        4、最高法院檢察署應對電話詐欺恐嚇案件造冊列管,定期報由
            本小組檢討追蹤。
 (四) 、會議:本小組應每個月開會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專案會議,必要時得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緝電話詐欺恐
        嚇專案小組」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