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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6
六、招待所內之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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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待所內之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