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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5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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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