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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2
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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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