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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12
十二、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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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