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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1
一、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法務部所屬矯正
    機關同仁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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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法務部所屬矯正
    機關同仁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